中国发明人维权怎么这么难?(2)

http://nt.jiaju.sina.com.cn  2012年01月12日11:33  

   很惊讶 高院竟然判飞利浦胜诉

    敖谦平感觉到飞利浦侵犯了他的专利权。他收集了证据,并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飞利浦侵犯其专利权。但就在此时,深圳市和宏实业有限公司跳将出来,要求与飞利浦一起成为被告。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庭审,查明了这起案子的由来:原来,该案子起始于敖谦平与深圳和宏公司在2005年签订的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该合同约定,敖谦平同意和宏公司在许可期限与产品范围内将专利技术许可给第三方以OEM、ODM委托加工的方式使用等,上述约定的许可对象是和宏公司,其制造销售的产品亦对应的是和宏公司自己的产品而非其他公司产品,显然不包含飞利浦公司委托和宏公司为飞利浦品牌定牌生产的这种ODM关系。

    敖谦平曾受聘为深圳和宏公司负责安全插座开发的工程师。但就在安全插座产品通过检验并推向市场时,深圳和宏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迫使敖谦平离开了该公司。但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尚在有效期内。后来,深圳和宏公司在敖谦平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飞利浦公司进行该专利产品的制造与销售合作,飞利浦公司通过委托惠州和宏公司代加工生产飞利浦的安全插座,再将其卖给深圳和宏公司,再由深圳和宏公司销往全国各地--“曲线”地将敖谦平的专利给了飞利浦使用。在敖谦平毫不知情的情况,和宏公司和飞利浦开始生产并销售带有飞利浦商标和敖谦平技术专利的安全插座。但其在产品包装上并无和宏公司字样,看上去完全是飞利浦公司一手研制、生产、包装和销售的一款新产品。凭借飞利浦的知名度和敖谦平的独家技术专利,这款产品赢得了消费者的认同。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认定,飞利浦公司通过惠州和宏公司定牌生产“安全插座”产品的行为,并未获得专利权人敖谦平的许可,已构成侵权;和宏公司提供模具给其他公司改造后实施生产并销售飞利浦“安全插座”产品的行为,也构成侵权;故判决飞利浦公司、和宏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敖谦平享有的该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80万元,外加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

    飞利浦及其合作伙伴深圳和宏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高院经过两次庭审后进行了宣判。浙江高院判决认定,飞利浦公司制造销售该安全插座专利产品不侵权。浙江高院的理由是,飞利浦委托惠州和宏公司加工该专利产品,随后又卖给深圳和宏进行销售,该过程中飞利浦不存在侵权行为。

    敖谦平对浙江高院的判决不服,已经决定通过各种渠道继续申诉,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敖谦平认为,如果国外企业能够通过“曲折迂回”的办法在标注自己的商标、条形码、企业名称的产品上公开使用中国人的专利,而不违法。这到底是中国的《专利法》存在漏洞?还是法院的判决存在问题?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该如何保护中国人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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